1,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白酒和甲類啤酒兩種產品2012
先轉換為不含稅價=14040/(1+17%)在計算=14040/(1+17%) *20%+4000*0.5
應納增值稅=400x17%+0.2x280x17%=77.52萬元 應納消費稅=400x20%+0.022x280=86.16萬元

2, 甲企業白酒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100000元的原材
(1)計算本月甲企業向專賣店銷售白酒應繳納消費稅=(200+50)÷1.17 × 20%+20×2000×0.5÷10000=42.755(萬元)品牌使用費應屬于銷售額的組成部分,應作增值稅價稅分離并入銷售額計算消費稅。白酒采用復合計算消費稅的方法。(2)計算乙企業已代收代繳消費稅=(10+1)÷(1-10%)×10%=1.22(萬元)藥酒屬于其他酒,采用從價計稅的方法。(3)計算本月甲企業銷售瓶裝藥酒應繳納消費稅=1800×100÷10000×10%=1.8(萬元)酒類產品連續加工再銷售的,不得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經繳納過的消費稅。

3,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白酒和甲類啤酒2012年7月銷
白酒應繳消費稅=2,000,000×20%+50×1,000×0.5×2= 450,000(元)甲類啤酒應繳消費稅=250×250= 62,500(元)所以,共應繳消費稅= 450,000+62,500 =512,500(元)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000+2,000×250)×17% =425,000(元)
稅法規定,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就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所以銷售白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論是否退回, 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要一并計入計稅依據。而啤酒和黃酒酒是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時候不計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逾期不退回時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不征消費稅。銷項稅:50x17%+(2+23.4)/(1+17%)x17%=12.19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