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企業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三個案例選一個寫作即可字數無要
1、企業對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納稅,就是用一次性獎金除以12找到稅率及速算扣除數,再用一次性獎金乘以找到的稅率減去相應的速算扣除數,就得出企業所要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2、從稅收角度看,以上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一次性發放 比分到各月發放稅負要大得多
3在稅收籌劃中,應把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到各月發放

2,商業酒業有限公司怎么樣交稅
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按17%的比例稅率計提銷項稅額,并可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抵扣其中的進項稅額,同時,要按應交增值稅稅額計提各項附加稅,以及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 小規模納稅人實行3%的征收率,即按銷售額×3%計提應交增值稅,同時也要交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各項附加稅,以及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我不會~~~但還是要微笑~~~:)

3,企業稅收籌劃
1、先進先出法:結轉成本為(2000+3000)*400=200萬2、加權平均法:單價成本=(1000+*400+2000*400+4000*500+1000*600)/(1000+2000+4000+1000)=3800000/8000=475元,結轉成本為(2000+3000)*475=237.5萬;3、移動加權平均法:庫存3000時,單價400,此時結轉成本2000*400=80萬;余1000,購入4000,則移動單位成本,(1000*400+4000*500)/(1000+4000)=480元;銷售3000時,此時結轉成本3000*480=144萬,這種方法結轉成本合計224萬;通過以上計算得出,第二種加權平均法有利于節稅

4,合理的企業稅收籌劃方法有哪些
1、正確運用優惠政策。目前的優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對產業的優惠和對地域的優惠上。這些政策的出臺無疑將對我國的軟件行業起到了有力的扶植和推動作用。所以,企業在做投資領域的決策時,對各行業可享受稅收優惠的比較應成為重要的決策依據之一。因此,要把握國家政策的宏觀走向,順應國家的產業導向,對政府政策作出積極反應,盡量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是公司稅收籌劃的首選。2、將高納稅義務轉化為低納稅義務。一般來說企業在履行納稅義務的時候,不同的條件所需要承擔的納稅義務是不同的,所以企業可以通過將高納稅義務轉化為低納稅義務,這樣可以有效的降低稅負,促進企業的發展。延期納稅。延期納稅可以把現金留在企業,用于周轉和投資,從而節約籌資成本,有利于企業經營。在利潤總額較高的年份,延期納稅可降低企業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同時,由于資金具有時間價值,納稅人得到的延期稅收收益等于延期繳納的所得稅乘以市場利率。
改變公司注冊地址或將新公司注冊在稅收優惠的地區,當前個別地區支持當地經濟的發展,會出臺免稅、退稅等優惠政策,吸引廣大企業,所以企業要想減輕賦稅、或者免稅,就可以前往稅收優惠地區。
金稅三期上線以來,原來的節稅方法不能用了,相應很多老板之前都是通過下方的方法來做稅收籌劃節稅的。 那么,現在如何節稅呢? 目前多數財稅機構是通過稅收洼地及核定征收來做的,但這兩種除了一定的條件外,對企業后期的稅務風險還是有影響的,如果企業想從長遠出發,建議通過企業財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統去安全做好稅務籌劃工作。
1、利用稅收優惠。2、改變業務性質來達到相同目的同時減少稅負。3、利用稅法漏洞。4、極少情況下可利用不同會計處理方式。 籌劃是 想辦法,定計劃;籌措計劃;為了一件事的開始而做準備。
企業稅收籌劃的4種策略:1、利用企業清算進行稅務籌劃2、利用外幣業務市場匯率變化進行稅務籌劃3、利用對外捐贈進行稅務籌劃4、利用“股權轉讓”變為“先撤資再增資”進行稅務籌劃企業稅收籌劃的6種辦法1、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開展稅務籌劃,選擇投資地區與行業2、合理利用企業的組織形式開展稅務籌劃3、利用折舊方法開展稅務籌劃4、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開展稅務籌劃5、利用收入確認時間的選擇開展稅務籌劃6、利用費用扣除標準的選擇開展稅務籌劃
5,納稅籌劃的案例分析很急
A家電銷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電視機在當地的獨家經銷商,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規定,A公司按照B公司規定的市場銷售價格銷售其生產的電視機,每銷售1臺,B公司返還A公司資金200元,按實際銷售量結算。A公司全年銷售電視機2500臺,取得返還資金5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規定:“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據此,A公司應沖減進項稅金=50÷(1+17%)×17%=7.26(萬元)。因為A公司按B公司確定的售價銷售,銷項稅額等于進項稅額,所以沖減的進項稅額,就是A公司的應納稅額。
如果A公司與B公司協商改變收入方式,簽訂代銷合同,規定A公司按照B公司規定的市場銷售價格銷售其生產的電視機,每銷售1臺,B公司支付A公司代銷手續費200元,按實際銷售量結算,那么情況就不一樣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代銷貨物屬于服務業稅目下的代理業征收范圍,具體是指受托銷售貨物,按實銷額進行結算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據此,A公司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服務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則A公司應納營業稅=50×5%=2.5萬元。因為銷項稅額等于進項稅額,所以A公司不繳增值稅。由于增值稅與營業稅稅率的差異,通過改變收入方式而改變了納稅稅種,A公司就可節稅4.76萬元。
也有的人對此持不同的觀點,認為代銷手續費應屬于返還收入,依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該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代銷手續費收取方式符合文件規定的各種返還收入的收入方式,只不過是換了個名稱而已。但是什么是返還收入、具體包括哪些,文件并沒有明確規定,對代銷手續費是否屬于各種返還收入不能妄下結論;從字面上理解,代銷手續費是受托方代銷貨物從委托方取得的勞務報酬,返還收入是受托方銷售貨物從委托方返還的部分貨款,沒有貨款也就不能稱其為返還,兩者不能相提并論;況且文件只是對“政策規定不夠統一”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進行了規定,從文件的本意來理解,不包括對以前已有統一規定的費用的征稅規定,而代銷手續費已有明文規定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對代銷手續費和返還收入,應適用不同的征稅規定。
6,納稅籌劃的案例分析需附計算過程下面是三題
存貨發出先進先出法與加權平均法、后進先出法對納稅影響 折舊計提采用的直線折舊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的不同對納稅影響等等 也可以從你說的成本計算方法來做啊,但成本核算方法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生產費用的歸集與分配 1、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的歸集 2、生產費用在成本核算對象之間的分配與歸集(材料費用的分配和歸集、人工費用的分配和歸集、輔助生產費用的匯集、動力費用的分配和歸集、基本生產車間制造費用的匯集) 3、生產費用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的分配(不計算在產品成本法、按年初數固定計算在產品成本法、按所耗原材料費用計價法、約當產量比例法 4、輔助生產成本的分配(直接分配法、一次交互分配法、計劃成本法、代數分配法) 從以上各個角度去寫應該都可以啊。至于是不是分品種法、分批法或分步法去寫,我覺得不好寫,因為這種成本核算方法的選擇與行業特點或企業生產特點相關,并不是企業可以任意選擇的
方案一:滿就送折扣。這一方案企業銷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銷售票據上注明折扣額,銷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額計算,假設商品增值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則:應納增值稅=(80÷1.17)×17%-(60÷1.17)×17%=2.90(元);銷售毛利潤=80÷1.17-60÷1.17=17.09(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7.09×33%=5.64(元);稅后凈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滿就送贈券。按此方案企業銷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贈送折扣券20元,如果規定折扣券占銷售商品總價值不高于40%(該商場銷售毛利率為40%,規定折扣券占商品總價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項低于商品進價),則顧客相當于獲得了下次購物的折扣期權,商場本筆業務應納稅及相關獲利情況為: 應納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34.19(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34.19×33%=11.28(元); 稅后凈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當顧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時,商場就會出現按方案一計算的納稅及獲利情況,因此與方案一相比,方案二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資金增量部分的時間價值而已,也可以說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滿就送禮品。此方案下,企業的贈送禮品行為應視同銷售行為,應計算銷項稅額;同時由于屬非公益性捐贈,贈送的禮品成本不允許稅前列支(假設禮品的進銷差價率同商場其他商品)。相關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稅=(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1.02+(12÷1.17+20÷1.17×17%)〕×33%=11.28(元); 稅后凈收益=21.02-11.28=9.74(元)。 方案四:滿就送現金。商場返還現金行為亦屬商業折扣,與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與定額折扣的區別,相關計算如下同方案一。 方案五:滿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場為購物滿100元的商品實行加量不加價的優惠。商場收取的銷售收入沒有變化,但由于實行捆綁式銷售,避免了無償贈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關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稅=(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12÷1.17=23.93(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3.93×33%=7.90(元); 稅后凈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與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銷售試作相關計算如下:應納增值稅=(20÷1.17)×17%-(12÷1.17)×17%=1.16(元);銷售毛利潤=20÷1.17-12÷1.17=6.84(元);應納企業所得稅=6.84×33%=2.26(元);稅后凈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計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終可獲稅后凈利為(11.45+4.58)=16.03元,與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銷售,則稅后凈收益還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優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銷售能否及時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因此還得考慮存貨占用資金的時間價值。 綜上所述,商場“滿就送”的最佳方案為“滿就送加量——加量不加價”的方式,其次為贈送折扣券的促銷方式,再次為打折酬賓和返還現金的方式,而贈送禮品方案則為不可取。
7,企業納稅籌劃案例介紹
原發布者:王俊義123abc納稅籌劃第二章納稅籌劃基礎五、案例分析計算題(每題20分,共40分)1.王先生承租經營一家餐飲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人數為20人)。該企業將全部資產(資產總額300000元)租賃給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繳租賃費100000元,繳完租賃費后的經營成果全部歸王先生個人所有。2009年該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為190000元,王先生在企業不領取工資。試計算比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業性質進行籌劃?某食品零售企業年零售含稅銷售額為150萬元,會計核算制度比較健全,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該企業年購貨金額為80萬元(不含稅),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企業應如何進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籌劃?1.王先生承租經營一家服裝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人數為100人)。該企業將全部資產(資產總額800000元)租賃給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繳租賃費250000元,繳完租賃費后的經營成果全部歸王先生個人所有。2009年該企業的年含稅銷售額為200萬元,會計核算制度比較健全,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該企業年購貨金額為80萬元(不含稅),王先生在企業不領取工資。試計算比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業性質進行籌劃?該企業應如何進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籌劃?企業為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決定通過當地民政部門向某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2009年和2010年預計企業會計利潤分別為100萬元和12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為25%。該企業制定了兩個方案:
例1:陽光公司是1997年初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主要從事化工制品的生產和銷售。由于該企業經營有方,市場開拓不斷取得新成就,企業的經營業績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長。同時,該企業不斷進行技術創新,不斷開發新產品,其產品的技術含量比較高。經申請,該企業于2000年5月被國家科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公司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勢必頭。 該企業享受的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于20003年12月底到期,而企業的生產形勢卻越來越好,預計2004年有稅前利潤2000多萬元,如果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年就得繳納600多萬元。 按照稅法規定,該公司于2003年11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但被告知,享受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以擁有“先進技術企業”證書,而“先進技術企業”是由原國家經貿委負責經貿委負責考核和認定的。在主管稅務機關的提醒下,該企業立即向當地主管經貿委提出“先進技術企業”認定申請。然而,無論怎樣抓緊時間,認定“先進技術企業”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審批程序完成后還是過了年底。當該企業取得“先進技術企業”資格時,已經是2003年2月10日。當公司經理拿著大紅本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手續時,被告知該企業依法不能享受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是由于此公司認為,企業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之后,自然可以再享受“先進技術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年的優惠。但事實上,“高新技術企業”與“先進技術企業”是兩個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認定程序,適用不同的企業,其享受的稅收待遇也不盡相同。 按稅法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其被認定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由以上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其一,優惠政策不能重復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半”的稅收優惠。企業在兩個“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中可以享受一個。其二、時間上的連續性。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在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結束之后,才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則不能享受優惠待遇。該企業的“先進技術企業”資格是在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之后取得的,時間上沒有連續性,所以不以能繼續享受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正是由于該公司領導的一念之差,導致公司失去享受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機會,公司損失超過1000萬元。 例2:某計算機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它既生產并銷售計算機產品,也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2003年,該公司收到一筆業務,將為某客戶開發一項工業控制項目,并將該成果轉讓給客戶,預計獲得該項技術轉讓及技術服務價款共20萬元,同時該客戶還向該計算機公司購買計算機產品共40萬元(不含稅)。而且該計算公司當年技術及技術服務收入僅此一筆。 該公司經理在與一稅收專家朋友閑聊中提起此事,也有技術成果轉讓、技術開發等技術服務業務。但產品銷售收入和技術服務收入在稅收上的待遇是不一樣的。 現行稅法僅對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產品在流轉稅方面給予稅收優惠,對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其他產品,既沒有流轉稅方面的優惠,也沒有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但是,現行稅法對技術服務收入的稅收優惠力度更大,既有流轉稅方面的優惠,也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其具體內容是: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籍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高技術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可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對高新技術企業而言,技術服務收入較之產品銷售收入的稅收待遇更為優惠。對于該計算機公司的這筆業務來說,由于技術服務收入是伴隨著產品銷售收由于技術服務收入是伴隨著產品銷售收入一起發生的,它們之間并無嚴格的界限,如果能夠利用技術服務收入,就意味著將高稅負的收入轉變為低稅負的收入,從而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增加凈收入。 想到這里,這位朋友利用其對稅法的精通,給公司經理設計了一個納稅籌劃方案,為公司節省稅款10萬元。具體籌劃方案如下: 該計算機公司將從該客戶取得的收入結構進行了調整,減少銷售計算機產品收入,增加技術轉讓及技術服務收入。該計算機公司將技術轉讓及技術服務收入增加為30萬元,將銷售計算機產品收入減少為30萬元(不含稅)。這樣對客戶而言,其表面總支出不變;客戶接受技術轉讓及技術服務是按無形資產入帳,購買計算機產品是按固定資產入賬,這兩項均為資本性支出,其對費用的影響基本相同;而且,而且,購買計算機產品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其實際購買成本為計算機產品的價款加上由此負擔的17%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這樣降低計算機產品銷售價格實際上是減少了客戶的總支出。因此,這項籌劃方案不會受到客戶的反對。 籌劃以后,對計算機公司而言,技術轉讓及技術服務價款30萬元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公司只須對銷售計算機產品的收入30萬元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而籌劃前,在從該客戶取得的收入中,技術轉讓及技術服務價款20萬元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相對于籌劃前,計算機公司多獲得了10萬元收入免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好處,其稅收負擔大為減輕。
方案一:滿就送折扣。這一方案企業銷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銷售票據上注明折扣額,銷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額計算,假設商品增值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則:應納增值稅=(80÷1.17)×17%-(60÷1.17)×17%=2.90(元);銷售毛利潤=80÷1.17-60÷1.17=17.09(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7.09×33%=5.64(元);稅后凈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滿就送贈券。按此方案企業銷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贈送折扣券20元,如果規定折扣券占銷售商品總價值不高于40%(該商場銷售毛利率為40%,規定折扣券占商品總價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項低于商品進價),則顧客相當于獲得了下次購物的折扣期權,商場本筆業務應納稅及相關獲利情況為: 應納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34.19(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34.19×33%=11.28(元); 稅后凈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當顧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時,商場就會出現按方案一計算的納稅及獲利情況,因此與方案一相比,方案二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資金增量部分的時間價值而已,也可以說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滿就送禮品。此方案下,企業的贈送禮品行為應視同銷售行為,應計算銷項稅額;同時由于屬非公益性捐贈,贈送的禮品成本不允許稅前列支(假設禮品的進銷差價率同商場其他商品)。相關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稅=(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1.02+(12÷1.17+20÷1.17×17%)〕×33%=11.28(元); 稅后凈收益=21.02-11.28=9.74(元)。 方案四:滿就送現金。商場返還現金行為亦屬商業折扣,與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與定額折扣的區別,相關計算如下同方案一。 方案五:滿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場為購物滿100元的商品實行加量不加價的優惠。商場收取的銷售收入沒有變化,但由于實行捆綁式銷售,避免了無償贈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關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稅=(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銷售毛利潤=100÷1.17-60÷1.17-12÷1.17=23.93(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3.93×33%=7.90(元); 稅后凈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與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銷售試作相關計算如下:應納增值稅=(20÷1.17)×17%-(12÷1.17)×17%=1.16(元);銷售毛利潤=20÷1.17-12÷1.17=6.84(元);應納企業所得稅=6.84×33%=2.26(元);稅后凈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計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終可獲稅后凈利為(11.45+4.58)=16.03元,與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銷售,則稅后凈收益還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優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銷售能否及時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因此還得考慮存貨占用資金的時間價值。 綜上所述,商場“滿就送”的最佳方案為“滿就送加量——加量不加價”的方式,其次為贈送折扣券的促銷方式,再次為打折酬賓和返還現金的方式,而贈送禮品方案則為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