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戶銷售白酒怎么交稅
銷售貨物涉及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等。是否核定征收需要根據你的建賬情況,稅局會酌情確定征收方式。一般核定比較普遍。這是在會計論壇看到的,多上國稅,地稅、會計e族這些論壇看看吧!
我是來看評論的

2,您能告訴我個體獨資酒廠的是如何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嗎嗎
這要看你是否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消費稅=不含稅銷售額*適用稅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銷售額/(1+3%)】*3%,消費稅=不含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你好!一般為小規模納稅人(白灑):增徝稅=不含稅銷售額X3%=含稅銷售額/(1+3%)X3%消費稅=不含稅銷售額X25%[或含稅銷售額/(1+3%)X25%]+銷售量(市斤)X0.5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3,個體獨資酒廠如何納稅包裝物如何納稅
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中征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12個月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優質費、儲備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物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包裝物押金征稅規定中“逾期”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因此,該筆包裝物押金收入應并入銷售額一并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