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白酒如何辦理生產許可證最新政策
- 2,在瀘州還可以辦白酒生產許可證嗎
- 3,四川省如何辦理白酒生產許可證
- 4,酒廠生產許可證怎么辦
- 5,我想自己釀酒賣請問小酒廠所需要的生產許可證如何辦理能辦理么
- 6,白酒生產許可證辦理需要什么條件
- 7,白酒生產許可證怎么辦
- 8,白酒生產許可證的辦理流程
- 9,瀘州辦理酒類銷售許可證書的程序需要什么
- 10,如果自己辦個小型酒廠需要辦理哪些手續還有酒的成分酒精度等資
1,白酒如何辦理生產許可證最新政策
申報材料程序應該是和往年一樣,只是現場審核相關證件和現場設施布局更嚴格些吧。不符合條件都會讓整改后才能通過。

2,在瀘州還可以辦白酒生產許可證嗎
可以辦。白酒生產許可證在本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許可證處辦證服務大廳柜臺辦理。需要準備白酒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機構代碼復印件,生產流水線布局圖,企業平面布局圖,采購原材料對方索證、質檢報告等,一式三份,裝訂成冊,交由省局審查,材料若符合要求,就會現場核查,如果條件符合要求,大概需要三個月就可拿到證。但現在白酒及酒精屬于國家限制產業,原來沒證的,申請下來的可能性很小。申請白酒食品生產許可證辦理的產品范圍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質原料加入糖化發酵劑(糖質原料無須糖化劑),經固態、半固態或液態發酵、蒸餾、貯存、勾調而制成的產品。白酒的申證單元為1個。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白酒、白酒(液態)、白酒(原酒)。

3,四川省如何辦理白酒生產許可證
白酒生產許可證仿佛2005年已經停辦了吧。買一個其他酒廠的唄
現在酒類生產屬于國家限制類生產項目,不允許新建酒廠,。如果辦理的話,需要到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

4,酒廠生產許可證怎么辦
一、酒廠生產許可證怎么辦理1、辦理酒廠生產許可證的流程如下:(1)企業到鎮經濟發展辦索取辦證須知,并按要求到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材料;(2)持有關申辦資料到鎮經濟發展辦索取“酒類特種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3)企業如實填寫好“申請審批表”并附上申辦資料備查,然后送鎮經濟發展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加具審批意見;(4)審查通過后,將申請審批表送回市經貿局,由市經貿局審核加具意見,送省酒類專賣局審核發證。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二、酒廠生產許可證所需的申辦資料是什么酒廠生產許可證所需的申辦資料是:1、書面申請報告;2、企業法人身份證;3、營業執照當年已年審,新成立的企業提供工商部門發出的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4、《衛生許可證》衛生評價報告單;5、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6、廠房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7、注冊資金驗資證明;8、本廠產品質量標準;9、產品檢驗報告。
5,我想自己釀酒賣請問小酒廠所需要的生產許可證如何辦理能辦理么
受國家產業政策的影響,目前國家對酒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辦理申請不再受理,也就是說你不能辦理,但有的地區可能也會有不同政策,你可以到你所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咨詢,還可以通過向其他不再生產的酒廠購買生產許可證。
我是來看評論的
6,白酒生產許可證辦理需要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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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白酒生產許可證在各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許可證處服務大廳柜臺辦理。
方法1、企業到鎮經濟發展辦索取辦證須知,并按要求到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材料。方法2、持有關申辦資料到鎮經濟發展辦索取“酒類(特種)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方法3、企業如實填寫好“申請審批表”并附上申辦資料備查,然后送鎮經濟發展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加具審批意見。方法4、審查通過后,將申請審批表送回市經貿局,由市經貿局審核加具意見,送省酒類專賣局審核發證。
二、申辦資料1、書面申請報告;2、企業法人身份證;3、營業執照(當年已年審),新成立的企業提供工商部門發出的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4、《衛生許可證》(衛生評價報告單);5、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6、廠房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7、注冊資金驗資證明;8、本廠產品質量標準;9、產品檢驗報告。
祝您生活愉快!生意興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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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白酒生產許可證怎么辦
白酒屬于國家產業政策限制行業,原來有許可證的,審核條件達標,可以繼續使用;新增生產許可證是不再審批的,根本辦不下來的。如果原來有證,到期前六個月遞交申報資料,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證處辦理。
白酒屬于國家限制產業,原來無證的,現在不能夠再重新申請辦證了。
在當地的工商部門辦理即可
可到當地工商部門
8,白酒生產許可證的辦理流程
白酒生產許可證在本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許可證處辦證服務大廳柜臺辦理。需要準備白酒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機構代碼復印件,生產流水線布局圖,企業平面布局圖,采購原材料對方索證、質檢報告等,一式三份,裝訂成冊,交由省局審查,材料若符合要求,就會現場核查,如果條件符合要求,大概需要三個月就可拿到證。但現在白酒及酒精屬于國家限制產業,原來沒證的,申請下來的可能性很小。---供你參考
9,瀘州辦理酒類銷售許可證書的程序需要什么
酒類銷售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申報材料
(一)四川省酒類銷售許可證申請表;
(二)提交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套;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原件審核,留存復印件一份;
(四)管理制度復印件;
(五)熟悉酒類知識、酒類有關
規定和標準的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法規依據
《四川省酒類生產流通管理辦法》
三、辦結時限
收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合格的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
四、辦理程序
第一步 申辦酒類銷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領取《酒類銷售許可證申請表》并如實填寫;
第二步 將填寫好的《酒類銷售許可證申請表》,及上述申報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一起報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
第三步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將審核材料(復印件)報市商務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四步 市商務局收到材料后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頒發酒類銷售許可證。各區、市、縣商務主管部門將辦理好酒類銷售許可證領回后進行發放;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退回相關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步 報省商務廳備案。
五、收費依據和標準
10,如果自己辦個小型酒廠需要辦理哪些手續還有酒的成分酒精度等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小酒廠消費稅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酒廠是指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類生產業戶。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酒廠應當及時納入稅收管理,建立稅源征管臺帳,做好手續傳遞,輸入稅收征管系統,納入戶籍管理,并建立稅源戶籍檔案,分戶設立 “小酒廠基本信息登記表”(見附件1),登記企業基本情況。
第四條 國稅機關登記小酒廠基本情況,主要指標包括:反映企業生產規模的指標,如職工人數、注冊資金、酵池數量、上年生產量、本年計劃產量等;反映企業基本生產經營情況的指標,如單池耗料數量、各季節投入產出比率、產品品種、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裝規格、平均出廠價格、主要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小酒廠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其中單池耗料數量、投料間隔時間、生產周期和各季節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性指標。因季節和生產工藝變化,上述指標增減變化時,應及時登記。
第五條 對小酒廠基本情況的登記主要采取小酒廠申報,國稅機關核實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對不同指標的核實應分別采取不同的方法。
對產品品種、包裝規格、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情況主要采取到生產車間、成品酒和包裝物庫房現場查驗方法。
對酵池單池耗料數量按實際過磅數量核實。要求企業在酵池下料前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根據企業出庫過磅數量計算出單池耗料數量。
對酵池發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詢問、現場查驗和計量的方式進行采集。要求企業在酵池出池蒸酒時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監控人員對酵池進行編號,將各酵池下料時間、數量、出池蒸酒時間、各池出酒數量(現場過磅按斤/桶等計量方式)等逐一記錄,結合詢問情況從而核實酵池生產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當經常深入小酒廠,及時了解小酒廠的稅源變化情況,掌握其生產計劃、生產方式、酵池分布、工藝流程、生產周期、產品品種、出廠單價等生產經營主要指標及變化情況。
第八條 稅務登記內容及基本信息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小酒廠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對小酒廠開業、停(歇)業實行報告備案制度,主管國稅機關應進行跟蹤管理、巡回檢查。
第三章 監控指標及測算
第十條 小酒廠監控指標確定為靜態指標和動態指標。
靜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在一定時間內相對不變或變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數量、單池耗料數量、發酵周期、生產周期、出原酒比率、單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種類、酒精成分、包裝規格等。
動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每月都有變化的信息,如當期產量、銷售數量、庫存數量、銷售收入、利潤等指標。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國稅機關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月單池出酒數量=本月出酒單池投料數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產出數量=Σ本月單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產產成品耗用原酒數量=期初庫存原酒數量+本月原酒產出數量-期末庫存原酒數量。
(四)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本月生產該產成品投入原酒數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為65%。一般情況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標準白酒。
(五)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期初庫存產成品數量+本月生產產成品數量-期末庫存產成品數量。
(六)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二條 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期耗用外購酒及酒精數量=期初庫存+本月購進-期末庫存。
(二)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白酒數量*外購白酒酒精含量+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酒精數量*外購酒精度)/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為38%。
(三)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期初庫存+本月生產-期末庫存。
(四)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三條 用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同時自己也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結合上述第十、十一條中的測算方法綜合進行。
第十四條 采用其他生產方式生產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廠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主管國稅機關可根據其實際生產工藝,參照上述方法進行。
第四章 日常監控
第十五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要求小酒廠建立“四個臺帳”并據實填報。
“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見附件2):按購入材料種類分戶設置,詳細登記酒精、原酒、包裝物等多種主要材料購進入庫數量及時間,生產領用數量及時間,期末庫存余額等動態信息指標;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3):按各酵池分戶登記投料時間、投料數量、蒸酒時間、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庫數量等;
“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4):將原酒入庫時間及數量、生產領用時間及數量,原酒庫存數量按次詳細登記。原酒入庫數量根據所有“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入庫數量”合計數登記,帳面反映的庫存數量要與實際盤庫數量相核對;
“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見附件5):根據產品名稱分戶登記生產入庫數量、銷售數量、平均單價、銷售金額,庫存數量等指標。
第十六條 對“臺帳”的核實主要是通過對原材料、原酒,產成品庫存數量進行實地查驗,結合生產(購進)數量,測算出庫數量。查驗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一)“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一是通過實地查驗庫存數量,核實期末庫存余額的真實性,二是通過核對進貨發票、入庫單、購銷合同等核實購入數量,結合上次核實庫存數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二)“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核實的重點是原酒產量,利用掌握的單池耗量數量、發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標,根據投料時間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個酵池原酒產出量。
(三)“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一是根據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 所有酵池的“入庫數量”合計出原酒入庫數量,核實“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入庫數量”真實性,二是通過測量存放原酒容器內原酒液面高度,結合容器總容積,查驗原酒庫存數量,兩者相結合,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四)“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對“臺帳”核實的關鍵是生產入庫數量。根據“小酒廠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生產領用數量和“小酒廠外購主要原材料登記臺帳”外購酒、酒精,原酒生產領用數量,結合自產原酒,外購酒精,原酒及產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產數量,再結合實地查驗核實的的庫存數量,按照第十一條第(五)款公式推算銷售數量。對不同產品品種,主要依據相應包裝物耗用情況進行區分。
第十七條 稅務監控人員應切實履行好職責,及時了解小酒廠的開停業情況和產品生產情況。同時要針對企業生產特點及淡、旺季經營規模較懸殊的狀況,實施不同的監控方式、明確不同的監控重點。
(一)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的業戶,生產周期短、隱蔽性強,管理難度較大。應把了解其進貨渠道、核實進貨數量作為管理的切入點。
(二)購進原糧釀造白酒的業戶,生產周期長(發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據發酵期有一定幅度變化。掌握其酵池數量、規模、投料時間、生產周期和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
(三)小酒廠旺季一般為中秋節前一個月,春節前兩個月,此時應每周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一次,淡季也應不定期地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聯系,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小酒廠的情況。特別是定期與技術監督部門核對,通過白酒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來掌握白酒生產企業的增、減等變化情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小酒廠消費稅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酒廠是指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類生產業戶。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酒廠應當及時納入稅收管理,建立稅源征管臺帳,做好手續傳遞,輸入稅收征管系統,納入戶籍管理,并建立稅源戶籍檔案,分戶設立 “小酒廠基本信息登記表”(見附件1),登記企業基本情況。
第四條 國稅機關登記小酒廠基本情況,主要指標包括:反映企業生產規模的指標,如職工人數、注冊資金、酵池數量、上年生產量、本年計劃產量等;反映企業基本生產經營情況的指標,如單池耗料數量、各季節投入產出比率、產品品種、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裝規格、平均出廠價格、主要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小酒廠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其中單池耗料數量、投料間隔時間、生產周期和各季節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性指標。因季節和生產工藝變化,上述指標增減變化時,應及時登記。
第五條 對小酒廠基本情況的登記主要采取小酒廠申報,國稅機關核實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對不同指標的核實應分別采取不同的方法。
對產品品種、包裝規格、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情況主要采取到生產車間、成品酒和包裝物庫房現場查驗方法。
對酵池單池耗料數量按實際過磅數量核實。要求企業在酵池下料前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根據企業出庫過磅數量計算出單池耗料數量。
對酵池發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詢問、現場查驗和計量的方式進行采集。要求企業在酵池出池蒸酒時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監控人員對酵池進行編號,將各酵池下料時間、數量、出池蒸酒時間、各池出酒數量(現場過磅按斤/桶等計量方式)等逐一記錄,結合詢問情況從而核實酵池生產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當經常深入小酒廠,及時了解小酒廠的稅源變化情況,掌握其生產計劃、生產方式、酵池分布、工藝流程、生產周期、產品品種、出廠單價等生產經營主要指標及變化情況。
第八條 稅務登記內容及基本信息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小酒廠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對小酒廠開業、停(歇)業實行報告備案制度,主管國稅機關應進行跟蹤管理、巡回檢查。
第三章 監控指標及測算
第十條 小酒廠監控指標確定為靜態指標和動態指標。
靜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在一定時間內相對不變或變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數量、單池耗料數量、發酵周期、生產周期、出原酒比率、單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種類、酒精成分、包裝規格等。
動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每月都有變化的信息,如當期產量、銷售數量、庫存數量、銷售收入、利潤等指標。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國稅機關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月單池出酒數量=本月出酒單池投料數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產出數量=Σ本月單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產產成品耗用原酒數量=期初庫存原酒數量+本月原酒產出數量-期末庫存原酒數量。
(四)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本月生產該產成品投入原酒數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為65%。一般情況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標準白酒。
(五)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期初庫存產成品數量+本月生產產成品數量-期末庫存產成品數量。
(六)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二條 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期耗用外購酒及酒精數量=期初庫存+本月購進-期末庫存。
(二)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白酒數量*外購白酒酒精含量+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酒精數量*外購酒精度)/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為38%。
(三)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期初庫存+本月生產-期末庫存。
(四)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三條 用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同時自己也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結合上述第十、十一條中的測算方法綜合進行。
第十四條 采用其他生產方式生產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廠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主管國稅機關可根據其實際生產工藝,參照上述方法進行。
第四章 日常監控
第十五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要求小酒廠建立“四個臺帳”并據實填報。
“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見附件2):按購入材料種類分戶設置,詳細登記酒精、原酒、包裝物等多種主要材料購進入庫數量及時間,生產領用數量及時間,期末庫存余額等動態信息指標;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3):按各酵池分戶登記投料時間、投料數量、蒸酒時間、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庫數量等;
“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4):將原酒入庫時間及數量、生產領用時間及數量,原酒庫存數量按次詳細登記。原酒入庫數量根據所有“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入庫數量”合計數登記,帳面反映的庫存數量要與實際盤庫數量相核對;
“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見附件5):根據產品名稱分戶登記生產入庫數量、銷售數量、平均單價、銷售金額,庫存數量等指標。
第十六條 對“臺帳”的核實主要是通過對原材料、原酒,產成品庫存數量進行實地查驗,結合生產(購進)數量,測算出庫數量。查驗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一)“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一是通過實地查驗庫存數量,核實期末庫存余額的真實性,二是通過核對進貨發票、入庫單、購銷合同等核實購入數量,結合上次核實庫存數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二)“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核實的重點是原酒產量,利用掌握的單池耗量數量、發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標,根據投料時間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個酵池原酒產出量。
(三)“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一是根據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 所有酵池的“入庫數量”合計出原酒入庫數量,核實“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入庫數量”真實性,二是通過測量存放原酒容器內原酒液面高度,結合容器總容積,查驗原酒庫存數量,兩者相結合,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四)“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對“臺帳”核實的關鍵是生產入庫數量。根據“小酒廠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生產領用數量和“小酒廠外購主要原材料登記臺帳”外購酒、酒精,原酒生產領用數量,結合自產原酒,外購酒精,原酒及產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產數量,再結合實地查驗核實的的庫存數量,按照第十一條第(五)款公式推算銷售數量。對不同產品品種,主要依據相應包裝物耗用情況進行區分。
第十七條 稅務監控人員應切實履行好職責,及時了解小酒廠的開停業情況和產品生產情況。同時要針對企業生產特點及淡、旺季經營規模較懸殊的狀況,實施不同的監控方式、明確不同的監控重點。
(一)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的業戶,生產周期短、隱蔽性強,管理難度較大。應把了解其進貨渠道、核實進貨數量作為管理的切入點。
(二)購進原糧釀造白酒的業戶,生產周期長(發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據發酵期有一定幅度變化。掌握其酵池數量、規模、投料時間、生產周期和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
(三)小酒廠旺季一般為中秋節前一個月,春節前兩個月,此時應每周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一次,淡季也應不定期地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聯系,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小酒廠的情況。特別是定期與技術監督部門核對,通過白酒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來掌握白酒生產企業的增、減等變化情況。 草青青A 2009-11-12 09:57:04 消費稅采用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計稅方法。
(一)以價定率應納稅額的計算
采用從價定率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消費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當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已定時,應納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關鍵取決于銷售額的確認。而銷售額的確認又因銷售額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現分述如下:
1.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稅銷售額的確認。納稅人對外銷售其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其銷售額為依據計算納稅。這里的銷售額包括向購貨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采取價稅合并形式收取貨款的,在計算消費稅額時,應換算成不含增值稅額之后再行計算,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稅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這里所說的價外費用與增值稅規定的價外費用相同。
對于應稅銷售額的確認還有一些特殊規定:
①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合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現金,此項押金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納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②有些應稅消費品可以按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后的余額作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所謂“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例如,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煙;外購已稅白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外購已稅護膚擴發品生產的護膚護發品;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等。這項規定,體現